頭文字B 爸爸聲控 兩歲童揸大膽車 不亦樂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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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歲女接受嚴父培練, 要成為新一代BMW車神~~B!!

B女老豆,你都係睇吓個Crash Test先...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FE4E07A1CAC0E4428825648C0007D7CF?OpenDocument
章:374G 標題: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憲報編號: 14 of 2003
條: 42 條文標題: 一般駕駛規則 版本日期: 09/05/2003
(1) 任何司機─ (2000年第192號法律公告)
(a) 在道路駕駛汽車時,不得允許任何並非是駕駛教師的人手握着或干擾該車輛的轉向、變速或制動機械裝置;

(2)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0(1)、10A(1)、12(1)、14(5)、(6)或(7)、20(4)或(5)、21(4)、23(2)、33(6)、34(2)、36、39、41A、42、43、44、45、46、50或51條的任何條文或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9AA075C8A87A8F064825780700123923?OpenDocument
章:374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憲報編號: 19 of 2010
條: 37 條文標題: 危險駕駛 版本日期: 17/12/2010
(1) 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年;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D05CBF309BBCA1B68825648C0007D3E2?OpenDocument
章:374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憲報編號:
條: 42 條文標題: 駕駛時無執照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3)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容受或允許並無持有有關車輛所屬種類的駕駛執照的人駕駛汽車︰
但於任何根據本款提起的法律程序中,控方無須指稱或證明被控人明知司機並無持有駕駛執照,而辯方證明被控人不知司機並無持有駕駛執照,亦不構成免責辯護。

(4) 任何人違反第(1)或(3)款,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或屬在根據已廢除條例第5(4)或(5)條被定罪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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